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企业如委托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体检,需提前下载并填写职业健康体检委托单,发传真0512-68262081或直接邮寄至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以便安排具体的体检日期。

5、企业需提供参加体检的人数、名单及各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以便安排体检项目。